陕西安康“割乳事件”凶犯一审被判死刑
由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赔偿,因此,法院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免予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1月12日上午11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陕西安康蔡超故意杀人案一审在安康进行了宣判。安康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人蔡超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被害人小静要求被告人蔡超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3万余元的请求,由于被告人蔡超无财产可供赔偿,因此,法院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免予赔偿。
安康中院一审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蔡超被招聘到安康市电信公司工作后,与本单位同事小静建立了恋爱关系。在随后的交往中,小静感觉蔡超脾气大、个性强,提出分手。
同年5月14日晚10时许,蔡超酒后到小静家闹事至凌晨1时许,后被同学劝离回家。次日上午8时许,蔡超又给小静打电话恳求不要分手。遭拒后,蔡超遂产生报复恶念,当即到本市汉滨区大桥路秦巴市场买来水果刀、菜刀、榔头、透明胶带等物。
上午10时许,蔡超将正在上班的小静拉上出租车来到自己家中,反锁房门、拉下窗帘,将小静的衣服剥光,用绳子捆住她的双脚、双腿和双手。蔡超用透明胶带贴住小静的嘴,拿刀对她进行威胁恐吓,又用烟头、开水烧烫她的胸、腹、腿部。在对小静进行身体摧残后,蔡超又手持水果刀向小静胸、腹连刺三刀,后用水果刀向自己胸部连刺两刀。
蔡父闻讯回家,见蔡超、小静昏倒在血泊中,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小静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后脱险。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小静伤情腹部损伤致肝、脾、胰破裂属重伤;腹部损伤至胃破裂、穿孔属重伤;乳头被割,胸部损伤致急性脓胸属重伤。
2006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蔡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依法逮捕。10月16日,公诉机关向安康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蔡超犯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超购买作案工具,后实施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犯罪构成,形成了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后果;关于蔡超辩解自己伤情系他伤,已被鉴定结论所否定。蔡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定性有误,被告人蔡超无预谋杀人恶念,犯罪手段虽残忍,但作案后打电话求救,表明其主观上无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但法院调查后认为,被告人蔡超故意实施犯罪,其犯罪行为明显致被害人小静于死地,被害人虽经抢救后脱险,属于其犯罪意志外的原因,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定性正确。蔡超作案后打电话给他人救被害人之辩解,与事实不符。
#p#副标题#e#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超在追求与他人保持恋爱关系遭拒绝,竟采取报复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未遂),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论罪依法应予严惩。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蔡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除被告人蔡超赔偿被害人小静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
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超当庭表示不上诉。小静的父亲告诉记者说,3月份小静就要进行第二次手术了,而五六万元的手术费用目前还没有一点着落,这让全家人感到一筹莫展。他希望社会各界有爱心的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可怜的姑娘渡过难关。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