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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涉及的产品或服务未经行政部门审批或者许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1-08-14    作者:朱明胜律师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有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应该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标准,而不一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的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特别是在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当基数合同涉及到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或者行政许可,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关于海南**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口**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转让合同》涉及新药技术转让和新药委托生产两方面的内容。关于药品委托生产问题,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持有逾期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GMP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区的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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