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去世夫妻共同财产谁继承
发布日期:2021-04-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a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陈一与蒋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5人,即:陈三、陈四、陈五、陈六、陈七。原告系陈五之子,陈八系陈七之子。陈七于1998年10月17日去世,陈一于2008年1月21日去世,蒋二于2012年10月31日去世。陈一和蒋二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表示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因其时原告年纪小,陈一和蒋二将公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的父亲陈五保管。陈五与原告的母亲于2007年1月25日离婚,离婚后原告同母亲生活,陈五没有告知原告有公证遗嘱一事。2017年8月17日,因原告要结婚,陈五才告知原告有公证遗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陈六、陈四、陈五、陈八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一与蒋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即:陈五、陈七、陈三、陈六及陈四。陈七于1998年10月17日去世,陈一于2008年1月21日去世,蒋二于2012年10月31日去世。原告系陈五之子。陈八系陈七之子。
房屋的所有权于1999年8月1日登记在陈一名下。现原告持二份《遗嘱书》诉至法院,其内容分别为:“我和老伴蒋二在a号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5.72平方米)。我们有五个子女,为避免在我去世后子女们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故特立遗嘱如下:在我死后,将a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我的孙子陈九个人。立遗嘱人:陈一二○○一年11月19日”及“我和老伴陈一在a号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5.72平方米)。我们有五个子女,为避免在我去世后子女们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故特立遗嘱如下:在我死后,将,将a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我的孙子陈九个人。嘱人:蒋二二○○一年11月19日”。原告据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陈六、陈四、陈五、陈八表示同意。
四、裁判结果
位于a号房屋归原告陈九所有。
五、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系陈一、蒋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别立有遗嘱对各自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于法有据。现原告持陈一、蒋二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本院予以支持。陈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人死”债不消,“父债”未必“子偿”
- 私下处置未分割遗产的行为无效
- 亲生女儿手持打印遗嘱独占母亲遗产,养女能否要求重新分配?法院这样判!
- 继承纠纷,未尽抚养义务少分财产
-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是否限于书面形式?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北京房产律师——母亲遗嘱将其房屋给己方继承,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主张按照老人遗嘱草稿继承遗产法院驳回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