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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一月余获利近18万元 三男子获刑

发布日期:2021-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协助组织卖淫案,判决被告人杨某等三人犯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9年6月,杨某投资注册成立某足浴中心,组织十名以上卖淫人员,提供定价为468元(会员价438元)的色情服务。同年8月左右,该足浴中心聘请易某负责场所日常管理,包括招募、管理卖淫人员,招揽、接待嫖娼人员,推荐、介绍卖淫服务,安排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服务等;聘请廖某负责收银、记账,招揽、接待嫖娼人员等。

  2019年9月1日至10月17日,该足浴中心卖淫人员提供色情服务共计400余次,收取嫖资18万元左右。

  同年10月,杨某、易某、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易某共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处罚。杨某系卖淫场所的投资人,亦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易某受雇于他人,领取固定工资,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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