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3被告人非法狩猎获刑并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21-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彭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单独或组织被告人龚某、阳某在奎溪镇木榴村“牛角尖”“黄桶坳”等山中,使用绳套、钢丝套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6只、勺鸡13只,其他野生动物24只(条)。龚某单独或伙同彭某在奎溪镇木榴村“牛角尖”山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白颈长尾雉2只、勺鸡5只。阳某单独或伙同彭某在奎溪镇新龙村如家冲屋后山等山中使用绳套、钢丝套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白颈长尾雉1只、勺鸡2只,红腹锦鸡2只,其他野生动物8只。另外,彭某还于2019年2月,从某电商购物平台网购6.8口径击针座总成、圆头握把、枪管等枪支配件,组成猎枪一把。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破坏了生态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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