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沙县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发布日期:2021-0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聂某平、聂某强、林某、赖某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在三元区莘口镇及周边地区实施高利放贷,通过成立担保公司,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和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将资金集中统一对外进行高息放贷,并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威逼、胁迫群众偿还高利债务,逐渐形成以聂某平为首要分子,聂某强为重要成员,林某、赖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引发大量群众信访、举报,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平、聂某强、林某、赖某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纠集在一起,成员固定、分工配合,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相关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沙县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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