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先民后刑”审结一污染运河案
发布日期:202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环保企业,在明知该公司未获得一般固废处置资质、水泥砖原料加工项目未通过环评的情况下,向其他公司购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炉渣”,用于制砖生产,后将8万余吨炉渣堆放在公司租赁的运河沿岸码头内。该码头距大运河仅30米,为大运河交通要塞,堆成小山一样高的炉渣露天堆放未有效采取防风、防雨、防渗等措施,黑色污染物随着雨水渗入土壤,使大运河沿岸土壤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2020年12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造成土壤污染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过法院监督,该公司自行将炉渣清理完毕。同时在法院主持下,该公司就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其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25.72万元,并在调解协议生效当天履行了全部赔偿费用。
2021年1月,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杨某某、杨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提起刑事诉讼,南太湖法院在量刑上综合了前期公益诉讼的履行情况、土壤污染治污效果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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