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男女同居分手后,非婚生子女咋抚养?
发布日期:2021-01-13 作者:郭永康律师
12月24日,郑州惠济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黄某支付了26300元的抚养费。
基本案情
2013年,黄某在一场普通饭局上,认识了毛某。随后两人相恋并同居。2015年,毛某为黄某生下一子。然而孩子出生后不久,两人便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争吵不断。2017年5月,两人和平分手并签订《协议书》一份,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黄某承担,黄某每月支付4000元,给付至孩子十八周岁。
然而当“当爱已成往事”,这段恋情的“后遗症”也逐渐凸显。协议签订后,黄某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此后毛某多次讨要,黄某却未支付任何费用,还拒绝与毛某再进行任何沟通。儿子小毛遂将生父黄某诉至法院讨要抚养费。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毛抚养费共计28000元;黄某应每月支付小毛的抚养费4000元至小毛年满十八周岁止。
因判决生效后,黄某并未履行,小毛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黄某名下财产状况,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小毛今年还不满6岁,如果每次讨要抚养费都要依靠强制执行,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执行法官便决定结合情理法做被执行人黄某的思想工作,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是,执行法官多次前往黄某住处,对其释法明理,劝说其主动履行。被执行人黄某则表示,毛某为了讨要抚养费到自己所在单位大吵大闹,导致自己丢了工作,目前赋闲在家,手头没钱、无法履行。执行法官遂再次对黄某进行了耐心沟通、细心劝导,并再次向黄某详细阐明了拒不履行将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经过近多次劝说,被执行人黄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随后,黄某与毛某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黄某一次性支付26300元,此后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毛某应积极配合黄某对小毛进行探视。和解协议达成后,黄某将执行款打入毛某指定的账户并保证今后将积极主动履行、不再拖延,也为这起抚养费纠纷的执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承担其抚养费
执行法官随后表示,本案中,小毛属于其母亲毛某与黄某非法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称为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且《民法典》也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因此不能因为父母的原因而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区别对待。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结合本案而言,即黄某作为孩子的父亲,虽未直接抚养孩子,但仍应依法承担孩子成年或独立生活前的抚养费等支出。具体的抚养费数额,应该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收入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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