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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军婚离婚-女方第一次起诉顺利离掉军婚、获取4岁男孩抚养权

发布日期:2021-01-04    作者:庄荣华律师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家暴婚外情诉讼与谈判技巧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8-26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双方因感情矛盾、家庭暴力、婚外情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对方不同意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第1次起诉离婚)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两个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50%收入作为抚养费(1500元),探视权略
3、房屋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适当照顾女方)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改如何确定?
第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本案困难之处:
1、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2、本案双方分居不足一年;
3、本案双方育有两个子女,起诉之时还才两岁多一点;
4、本案坚决不同意离婚,坚决希望法院给予和好机会;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调查申请、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在离婚诉讼立案之前,代理人协助当事人提交了人身保护令,通过鼓楼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符合人身保护令签发标准,
鼓楼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疫情期间)向对方送达了人身保护令,法院同时也将该保护令抄送至辖区派出所,通过这次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作为代理人我们既能够看到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对家庭暴力坚决抵制的决心,更加能够看到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温暖,省高院在疫情期间确定2020年3月23日为人民法院基本恢复现场诉讼活动,而此次人身保护令签发和送达之时,承办法官还在社会街道执行相关抗击疫情的组织活动,此举更加能够看出人民法院对于女性合法权益、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之时的相应速度和裁判尺度。

人身保护令结果:
一、禁止男方对女方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
二、禁止男方骚扰、跟踪、接触女方;
本裁定有效期自作出之日起四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 1 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律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 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判决离婚;2、双方婚生子女C、D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计存款20万;4、要求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债务2 0万元;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201 4年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1 0月生有一女C和一子D。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为人处世的方式和方法存在较大差异,被告自结婚以来时常对原告进行打骂,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而且对原告心理上也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同时,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名为钱某的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婚生子女C、D自出生起均由原告照顾,原告熟悉和了解两子女的各种生活习惯,离婚后由原告抚养两子女对两子女更为有利。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告B辩称,自结婚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很好,唯一一次打原告系因为得知被告母亲在照顾原告做月子期间被原告掌掴两巴掌,一时情绪失控,并不属于家庭暴力,之后砸坏原告车辆亦系一时冲动且受原告言语刺激所致,被告在派出所、法院都写下保证书,不会再有类似行为。被告并无婚外情情形,与钱某仅系普通朋友关系,钱某怜恤两子女,后做两子女保姆照顾两子女,被告每月给付5000元工资。如果双方离婚对两子女的成长不利,希望双方为了两子女将来的发展不计前嫌、互相让步,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同意丙子女由原告抚养,原告需在其上海路婚前房产添加两子女为共有人。原告给付被告2 0万元用于偿还被告应给付前妻的补偿款,该钱款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而非债务。原、被告双方分居后,被告自2020年2月开始向他人借款四次共计12.5万元,系用于家庭开销与保姆工资、被告母亲医疗费等等,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 1 3年相识,2014年确定恋爱关系,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7年10月生双胞胎子女C、D。双方自2019年10月起分居至今。
2019年12月被告对原告有殴打行为,导致原告左眼钝伤,右耳创伤性鼓膜穿孔,2020年1月14日被告对原告车辆进行了打砸。
位于重庆市房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一致认可该房屋现价值130万元、剩余贷款50万元。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亦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述其每月收入3000余元,原告予以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20万元债权,被告不再主张原告承担12.5万元债务。
双方对被告是否与其他异性存在婚外情关系产生争议,为了证明被告的婚外情行为,原告提交了被告与网名为“多多”的女性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称该女性即为钱某。被告对该截图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其与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供核实,被告称均已经删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为了证明其债务而提交的微信账单显示,2020年2月1 4日被告转账了520元给“兰蔻”,并备注“老婆情人节快乐,爱您”,2020年8月6日被告转账520元给“兰蔻”,并注明“老婆生日快乐,爱您,被告确认“兰蔻”即是钱某,2020年3月、4月被告和钱某间也有多次转账记录。被告称两次转账520元均系偿还钱某代买奶粉钱款,其他转账有的是给付代买物品钱款,备注成“老婆’’系因为两子女称呼钱某为婆婆,被告将“婆婆”误写成了“老婆”,备注“我爱你”系代两子女表达。本院认为,被告与钱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双方钱款来往频繁,且被告在特殊的节日向钱某转账有特殊意义的钱款数额,并以老婆相称,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暧昧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美好的婚姻需以感情为基础。本案被告于2019年1 2月殴打原告致伤,二十余天后又对原告车辆进行打砸,其行为构成家暴,被告与其他异性亦有暧昧关系,现双方已于2019年10月分居至今,应视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剩和义务。本案原、被告对两子女的抚养权及探视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两子女共3000元,被告表示只能给付1 500元。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明确被告每月给付两子女抚养费共1500元。
关于重庆市房屋的分割,双方均同意折价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折价补偿款,原告主张考虑照顾两子女的因素对原告予以适当多分,被告主张平均分割,该房屋净价值80万元(130万一50万),考虑照顾两子女及被告存在过错因素,本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折价补偿款38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女D、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D、C抚养费共1 500元,直至D、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享有对D、C探视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为:B每周日上午9时至A住所小区门口接两子女,当日下午6时前送回;
四、位于重庆市房屋产权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A承担;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3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述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 70元,由原告A、被告B各承担1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冬华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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