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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宣判一涉黑犯罪集团案

发布日期:2020-12-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常文杰等3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常文杰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被告人郭明安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庄宗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其他3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案扣押的相关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该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上缴国库。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常文杰、郭明安、庄宗良先后网罗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匡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唐某某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强拿硬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0起;持械聚众斗殴1起,致多人受伤;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与他人串通投标及多起违法活动。

该组织凭借不法手段获取襄州区唐某、白河砂石经营权,垄断襄州区所辖程河、朱集、古驿、双沟等乡镇的砂石经营长达10余年之久。期间,通过设卡收费、暴力管制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对唐某、白河砂石开采经营活动形成非法控制,获取非法收入达2亿余元。在实施砂石开采过程中,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默许甚至鼓励其实际管控的采砂经营户超量、超深度开采砂石资源,非法采砂2500余万吨,造成河势改变、河岸崩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在长达10余年的砂石经营过程中,仅取得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和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采砂许可证。在其他没有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时段,仍允许采砂经营户使用抽砂船等禁用的采砂工具,破坏性的采掘河道砂石,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其他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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