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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自然人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就婚恋服务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0-12-24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8日,A与B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合同》,合同服务期限4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合同约定B公司负有为A提供婚恋顾问、个人特定征婚方案、安排不少于4位约见对象、专业约会沟通指导等方面婚介服务的义务。合同签订后,A缴纳了所有服务费用,共计1万元,B公司为A推荐并约见了一位女士,并提供了相应的活动经费与指导。
2019年6月26日,A与B协商一致转变了服务模式,但双方未明确书面约定消费标准与服务时间。在协商变更模式后,A实际消费了B公司两张VR游戏劵,且A参与了B公司提供的7次线下活动服务,每次活动服务费100元。
现今,A认为B公司未妥善提供婚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协商未果后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返还相关服务费用。
【争议焦点】
B公司是否已经妥善履行义务?是否需要返还服务费用?
   A认为B公司未为其妥当推荐与安排符合其个人要求的适龄女性,未如实告知B公司不同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且拒绝其之后继续参加线下婚恋活动,所以未切实履行婚介服务的义务,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达。 
   B公司则认为其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应尽的服务,已经推荐了合适的女性并安排了线下活动,但A多次推诿不见;在后续线下活动中,A已经多次参加该类活动,因被女嘉宾举报交友目的不纯,此后才拒绝其参与活动。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A与B公司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会员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B公司是否已经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仲裁庭认为,据《会员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应为A安排4位约见对象,而实际上B公司为A安排了一位约见对象。此后,双方协商一致转变了会员服务的模式,但对转变后的服务期间、服务内容双方未达成具体的书面约定。在转变服务模式后,B公司为A提供了7次线下活动的服务,每次活动服务费100元,以及两张VR游戏券,即B公司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尚未消费完毕,而双方也未对变更后的服务的具体模式、内容及期间等内容作出约定。鉴于婚姻介绍服务有别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服务,B公司提供的婚姻介绍服务工作难以完全予以量化,故兼顾双方的履约情况、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庭酌定B公司向A退回服务费6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双方当事人关于婚恋服务合同的诚实守信义务贯穿于合同签订、履行等所有过程。为达到服务合同的目的,双方都应该尊重对方的意思表示及合法权益,都应切实配合、推进合同的完全履行。此案中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服务方式进行了协商变更,但在变更过程中,双方对需要变更的内容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且存有变更不明确、具有模糊性的情况。合同法第78条明确规定了合同变更的反推定规则,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即,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此案中,虽然双方有对合同的服务模式进行变更的行为与意图,但未明确具体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而这些内容正是对合同是否妥善履行的认定构成重大影响的因素,如约定不明,履行便存在极大争议。依照现行法律,推定为婚恋合同服务模式未变更,B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将B公司已提供的服务作为其实际履行部分,对未妥善履行的部分,认定为其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所以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裁定B公司向A承担退回部分费用的责任。
【结语和建议】 
   婚恋服务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是合同双方对婚介信息、服务进行交易与协商,且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单身男女解决个人婚恋问题。但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不能强行限制婚恋自由,且不同主体的喜好、择偶标准等千差万别,难以确保被服务的对象仅通过此项服务就能够完全解决婚恋问题。但为解决单身问题,申请服务一方通过婚姻中介寻求服务与帮助是正当之举,为维护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的合法权益,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个人签订合同之前要合理选择婚介机构。虽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提出了合规经营的要求,但具体的服务机构和项目仍需主体自主选择。个人应保持理性,识别经营机构是否有虚假宣传、不合理收费的情形。若是发现其存在不当营销行为,可拒绝选择此家机构,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适时投诉举报,机构也应为自己的违规经营承担违约责任与行政处罚,避免对社会和其他个人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 
   第二,在合同签订或协商变更合同之时,双方要明确约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要知悉并书面细化服务标准、项目、收费、期限等内容。提供婚恋服务一方需明确申请服务一方的详细择偶要求,如实、完全记录并妥善保护客户的隐私,避免信息泄露;在提供婚介服务时,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保存好相关文件并适时调整服务内容与水平等,以便满足客户的要求。同时,申请服务一方也要明确其择偶要求,保证传达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其行为也应符合法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并在服务过程中遵循道德与法理,不违反合同明示的禁止性条款。 
   “有情人终成眷属”是对恋爱与婚姻的一种美好希冀,婚介服务陷阱的减少,服务质量与水准的提高,便是推动婚恋关系美满最强大的助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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