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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河流域环资法庭集中审理20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日期:2020-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2月中旬以来,江西抚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20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和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黎某等22人管制三个月或单处罚金1000元至1800元不等的刑罚,同时还判令其中14人缴纳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生态修复费用,用于购买鱼苗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法院查明,今年7月1日,被告人黎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前提下,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抚河支流、南城县秋水园高速桥下的盱江河流域内铺设地笼,用于捕捞水产品。7月7日,被告人黎某收地笼里的水产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河虾、白条、泥鳅、“黄丫头”等水产品共计3.7斤。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宁某、朱某携带购买的电瓶及变压器一个、电网杆组件一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南城县X镇X村附近的水沟内电鱼,共捕获鱼类13斤。其余19名被告人均系在抚河流域或其他自然水域内,使用自制电瓶机或铺设地笼等方法非法捕鱼,且均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将缴获的水产品放生。法庭上,22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等22名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后果及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抚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于今年5月在南城县挂牌成立,对涉抚河干流,即广昌、南丰、南城、金溪、临川五个县区的抚河水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先后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案件37件,被告人累计缴纳生态修费用64000元,投放鱼苗12万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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