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彻底解决快速离婚的升级思维方式
发布日期:2020-11-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玄武区开庭调解离婚案】
一个月快速离婚
2016年8月18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分居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玄武区,故本案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孙金凤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7月19日,结案时间2016年8月18日,历时1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支付每月1900元抚养费
3、双方之间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系统全面的调解离婚,极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家无法协议离婚,因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诉讼中弥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差距,解决掉当事人的诉讼意愿才是律师最核心的价值。
本案一方面属于无法协议离婚的快速离婚,同时也为当事人在一个庭审之内解决了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在南京地区虽然没有房产,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当事人的配合,以及承办法官的良性沟通之下,成功争取孩子抚养权,全面达成一致。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子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一女C。因原、被告未能全面了解对方秉性及处事方式,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工资收入20%至30%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存款;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A与被告B于2016年8月18日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2016年8月起,每月30日之前支付C抚养费19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16900元,由被告B分得6900元,由原告A分得10000元,此款由被告B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A。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和被告B各负担6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怀善念,行善举,必得福报。诸恶莫做,众善奉行。做个好人,身正、心安、魂梦稳,修菩提心,做好人,说好话,行善事,天知地鉴鬼神钦。一念之慈,万物皆善;一心之慈,万物皆庆。心怀慈悲,是度人也是度己。远离邪恶,心存善念做善事,必能改命、修福、避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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