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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抚养费可以一次性要吗,要过后抚养费不够用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10-30    作者:庄荣华律师

女方起诉离婚-庭审中调解离婚
获取房屋所有权冲抵抚养费后仅支付8万元
南京栖霞区离婚律师指导-分居离婚诉讼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8-27结案)

婚姻遭遇:
本案对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矛盾巨大,我方面对财产及孩子问题坚持利益最大化

内心纠结:
继续忍耐,还是坚决离婚。

诉讼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争取房屋所有权及孩子抚养权!!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1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

栖霞法院少年家事庭-杨燕庭长
立案时间2018-7月27
离婚时间2018-8-27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3、我方获取学区房,冲抵一次性抚养费后,仅支付对方8万元
一次性全部解决,再无纠葛

律师滴点:
起诉就具备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很少,大多数都是通过律师通过其他诉讼技巧和策略获取快速解决的可能,其实法官也是尽量简化程序,加大诉中的调解力度,完成双方和平分手的主要目的。

重点支招:
一次性冲抵抚养费,一般需要对方同意,而本案也是从不同意离婚,不同意抚养权,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开始谈起。
涉及房屋争取,我方有信心能够得到房屋,因此约定房屋价格之时,进行将价格约定对我方有利
一次性的抚养费也是孩子今后生活的重要保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0113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 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子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一次性支付C自2018年9月至18周岁的抚养费。
三、被告B每年探视C一次,每次探视10天,探视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初十到腊月十五。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房屋归原告A所有,购买房屋尚欠的贷款由原告A归还,在上述房屋具备变更登记条件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二、四项相折抵,原告A尚需支付被告B 8万元,该款定于2018年10月28日前支付。
五、原、被告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全部处理完毕。
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8月27日

  现实中,夫妻双方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但随着实际生活水平的不断变化,有可能支付的抚养费并不能够支撑生活。那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还能要求给抚养费吗?
  一、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还能要求给抚养费吗
  要抚养费是你的权利,但能否要得到,要看具体情况:
  首先看必要性: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其次,要看父或母有没有给付能力的,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条件大不如前了,原来标准都快满足不了的时候,增加就很难,有一些是离婚后再婚又生育子女的,婚姻法里规定,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总数额不超过工资的一半,像这样的,不减少就不错了。
  但如果对方收入明显增加了,有钱了,只要孩子起诉了,要求增加,法院都会支持的,因为子女利益第一。实践当中,只要起诉要的,多少都会适当的增加一些的。
  二、离婚后抚养费的标准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如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三、离婚后的抚养费支付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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