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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家庭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起诉离婚女方怎么争取抚养权

发布日期:2020-10-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许多家庭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从而使得双方办理离婚。而在办理离婚后除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外,还有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处理。因此,在起诉离婚时女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向人民法院争取抚养权。起诉离婚女方怎么争取抚养权?
  一、起诉离婚女方怎么争取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二、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孩子抚养权归男方的情形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获取孩子抚养权及装修折价款
【2016浦口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
【2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5月18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短暂分居时间,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靳德华庭长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3月4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5月18日,2个月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对方给付我方装修折价款3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起诉即成功调解离婚。
在本案第一次安排开庭之时,由于法院没有成功送达对方而延误了一点时间,后又因为对方律师庭审冲突而再次改期一次,最终才确定了5月18日开庭审理,可谓是一波三折。不过在律师的努力下,还是仅经历了一次庭审即将所有离婚相关问题全部解决完毕,实现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要求。
本案在开庭过程中对于装修的资金的来源以及装修现价值方面又进行了多伦的磋商,最终得以确定固定的价格以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用。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11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B,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一女C。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告诉请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每月于30日前支付1000元抚养费。
三、被告B每二周可探视C一次,每两次探视可带出去一次4个小时;C上幼儿园后,暑假期间可集中探视10天,寒假期间集中探视5天。
四、被告B自愿补偿原告A30000元(此款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五、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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