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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离,第二次起诉多久开庭

发布日期:2020-10-24    作者:庄荣华律师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离婚的现象,甚至还有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现象,夫妻离婚时,如果法院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那么一方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行起诉离婚。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多久开庭?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多久开庭
  1、我国法律并没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从起诉到开庭需要一个月,离婚案件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这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方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法律对于民事案件何时开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有明确规定。
  二、诉讼离婚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另一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是原告,被告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法庭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开始诉讼程序后,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法院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时,审判员先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然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判决。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三、离婚诉讼有哪些时间限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中第2次起诉
  争取判决离婚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标准案例示范
  (2020-5-19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2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质证、调解---判决离婚时间:2020年5月19日
  南京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陈宁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给付对方15万财产折价款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财产分割的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A与被告B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长期存在矛盾,夫妻感情不合,2019年原告向鼓楼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调解和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B辩称:1.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三年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没有原则性矛盾,2019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原告不做解释就诉讼离婚,被告感到感情无法强求,同意离婚。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被告不愿意要孩子,婚后原告从未向被告公开收入,不注意沟通情感,让被告缺乏安全感。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居住在被告父母购买的房屋内,家庭的日常开支由被告负担,水电费由被告父母负担,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对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予以分割。等等。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曾于2019年3月起诉离婚,本院于2019年4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的感情并未修复,夫妻关系也未得到改善,原告现再次起诉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B支付155778元。
  案件受理费29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7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宁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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