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多久开庭,被告开庭不到,法院会怎么判
诉讼离婚条件下,最麻烦的就是对方一直不出庭,导致法院需要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邮寄送达再不出庭,法官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需要两次,一次是开庭公告,一次是判决公告,每次两个月,两次四个月,那么一方不到场能离婚吗?
一、一方不到场能离婚吗
诉讼离婚的话,通常情况下双方都需到庭,若对方不到庭,法官可能会择期开庭,后续对方依然不到庭,有可能会缺席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离婚,若判决不准离婚的话,还需等到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等待法官的缺席判决,一般来说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但时间跨度会比较长,做好心理准备。
二、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怎么处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3、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
《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时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包括当庭和定期两种情形。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一定会很慎重。
2018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
法院直接认定被告放弃权利-夫妻感情破裂
【玄武离婚案件2018-1-15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但无法定离婚条件)起诉离婚,女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
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从立案后就一直无法送达,最终法院无奈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而开庭前两周被告突然至法院拿我方的诉讼材料,但又明确表示不会参加庭审。
现实过程中第一次起诉被告不来确实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本案诉讼结果就是判决离婚,这也是对于那些放弃诉讼权利、不参与法庭活动的当事人给予明确的信号,即你不在乎诉讼结果,那么人民法院也就很大可能不会在乎你的观点。
本案第一次诉讼实现了女方快速离婚的愿望,当事人喜出望外,年前得到了离婚的判决,非常高兴!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苏0102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被告B未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贪绍相识,于200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关系不和,双方长期分居。2017年8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法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本院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A与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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