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长期分居不见面,女方如何起诉离婚和婚内抚养费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请增加抚养费。如果另一方确实有给付困难,可通过协议或判决减少或免除抚养费。那么婚内抚养费要怎么举证呢?
一、婚内抚养费要怎么举证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的存续期间,没有谁负担谁不负担的说法。
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孩子归你直接抚养的话,才可以索要抚养费。
1、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如户口本,派出所证明等;
3、是否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证据,如收养、送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登记等;
4、自己生活状况的证据;
5、被告收入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等;
6、父母是否已经死亡或父母是否无力抚养的证据,如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及收入证明等;
7、收入是否显著减少及是否影响正常生活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及现在生活状况的证明等。
二、婚内抚养费举证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以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得到被监护和被抚养的权利,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监护和抚养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管父母双方感情如何、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
三、抚养费有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遭遇:
双方因夫妻矛盾长期分居,男方与女方几乎在很长的时间之内不见面沟通
孩子由我方一直单方抚养,对方也未足够支付婚内抚养费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抚养权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8月29日彻底离婚
南京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庭长邵小波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3、对方补齐前三个月抚养费
4、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立案
2、律师书写起诉书和感情破裂证据清单
3、律师与法院通过送达或公告
4、律师提供被告其他地址父母电话和父母地址
5、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本案插曲
被告一直拒绝法庭电话,拒绝法院的文书送达
最终我方提供了很多与被告有关的地址协助法院送达
最终被告其中一个地址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在9点35分开庭之际姗姗来迟
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和法庭的审判,各方达成离婚一致。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不少离婚案件在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基础上
第一次到法院诉讼都得到了快速离婚的解脱。
附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调解结案。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孩子随原告A共同生活,原告B自2019年5月起每月向被告A支付小孩的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止。
三、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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