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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决依据,哪些是争取抚养权的优势条件

发布日期:2020-10-22    作者:庄荣华律师

律师分享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权争取有利条件
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2、工作环境;
3、收入状况;
4、居住条件;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养;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前者的情况居多,我们就以的一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37条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面的章节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里只谈论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收集哪些证据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根据我国抚养孩子的立法精神,从如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证据的收集。
(一)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无时不再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尽力将自身具备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二)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两方面:一是看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看双方的家庭成员。如果您有充分的经济实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您争取孩子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如果您的家庭里,还有身体健康的父母,他们有能力为您照顾孩子,这也是您需要向法庭说明的。像这种情况,您可以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自己经营公司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另外提供您自己父母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或让您父母出庭等。
(三)孩子的意见
如果您的孩子已满10周岁,您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另一方,您就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像这会情况家长都不希望去法院那种场合,有的就要求孩子写个书面的意见,这种情形一般对方会提出异议,认为孩子是被胁迫的;所以大部分就是主审法官单独和孩子谈谈,做成笔录入卷。
此外,还可以提供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如: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等等。
无论怎样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建议夫妻双方一定要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一定要记住,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念而影响孩子的成长。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获取孩子抚养权及装修折价款
2016浦口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
2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5月18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短暂分居时间,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靳德华庭长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3月4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5月18日,2个月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对方给付我方装修折价款3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起诉即成功调解离婚。
在本案第一次安排开庭之时,由于法院没有成功送达对方而延误了一点时间,后又因为对方律师庭审冲突而再次改期一次,最终才确定了5月18日开庭审理,可谓是一波三折。不过在律师的努力下,还是仅经历了一次庭审即将所有离婚相关问题全部解决完毕,实现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要求。
本案在开庭过程中对于装修的资金的来源以及装修现价值方面又进行了多伦的磋商,最终得以确定固定的价格以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用。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孩子长期随愿意随女方生活,故男方也不再坚持子女抚养权,为尽快调解离婚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11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B,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一女C。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告诉请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每月于30日前支付1000元抚养费。
三、被告B每二周可探视C一次,每两次探视可带出去一次4个小时;C上幼儿园后,暑假期间可集中探视10天,寒假期间集中探视5天。
四、被告B自愿补偿原告A30000元(此款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五、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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