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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花的钱,离婚时如何分割方案律师指导

发布日期:2020-10-10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获取孩子抚养权及装修折价款
【2016浦口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
【2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5月1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短暂分居时间,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靳德华庭长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3月4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5月18日,2个月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对方给付我方装修折价款3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起诉即成功调解离婚。
在本案第一次安排开庭之时,由于法院没有成功送达对方而延误了一点时间,后又因为对方律师庭审冲突而再次改期一次,最终才确定了5月18日开庭审理,可谓是一波三折。不过在律师的努力下,还是仅经历了一次庭审即将所有离婚相关问题全部解决完毕,实现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要求。
本案在开庭过程中对于装修的资金的来源以及装修现价值方面又进行了多伦的磋商,最终得以确定固定的价格以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用。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本案孩子长期随愿意随女方生活,故男方也不再坚持子女抚养权,为尽快调解离婚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11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一女C。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告诉请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每月于30日前支付1000元抚养费。
三、被告B每二周可探视C一次,每两次探视可带出去一次4个小时;C上幼儿园后,暑假期间可集中探视10天,寒假期间集中探视5天。
四、被告B自愿补偿原告A30000元(此款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五、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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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车房、存款、股份等有形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人力资本、家务劳动、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却很少考虑到。那么在离婚时应该怎样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无形财产进行分割呢?
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无形财产
一、人力资本的具体分割方法
(一)一次性付款原则
在离婚时,对于人力资本进行系统的、细致的计算,计算人力资本所带来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以及估价出未来人力资本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比照配偶一方所做出的支持、贡献以及夫妻双方对于人力资本增值所投入的成本。计算出应当分割的金额,用一次性付款的方法分割人力资本带来的经济收益。一次性付款可以避免出现重复起诉,逃避分割预期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二)对人力资本分期付款
离婚时如果人力资本才刚刚获得,还没有转化为现实财产,没有办法马上进行分割;或者是收益的取得需要经过一段过程后才能取得;又或者将人力资本投入使用的前期投资比较巨大,还不能马上盈利收益,比如开诊所、开饭店、开律所等,前期可能并没有盈利,对于这些可预期的收入,可以进行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分割。
(三)对人力资本暂不分割
对于这种尚未实现的人力资本利益可以暂不分割,人力资本的财产权暂归夫妻双方共有,在其实现经济利益时再来进行估价分割,但是为了防止重复起诉,对此要设置一定的期限和周期。
二、家务劳动中价值分割的具体方法
(一)均等分割
均等分割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分工,夫妻双方一方承担社会工作,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第二,夫妻双方都承担社会工作,也都承担着家务劳动。
(二)不均等分割
不均等分割适用于夫妻双方中一方承担了社会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双重劳动负担的情况。在我国现阶段,在夫妻双方都参加社会工作的同时,女方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也有全部家务劳动都归女方从事的情况,这个情况下,使用不均等分割更为合理。
三、知识产权的具体分割办法
(一)对于知识产权尚未实现的收益的分割办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办法:
1、折价补偿:通过评估将要得到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由得到该经济收益的一方给予配偶一方一半或一定比例的价值补偿。
2、暂不分割:对知识产权中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暂不分割,归夫妻双方所共有,待今后取得了经济利益后,再进行分割。
(二)知识产权分割应考虑的其他方面
1、对于知识产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分割,讨论的是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因此应当将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分开来看待知识产权的分割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2、应当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的时间为标准来认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的赔偿金的分割和分担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以及在生活中很容易发生知识产权受到侵权行为,或者是知识产权人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假冒商标、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将会收到一笔金额的赔偿费用,关于这笔赔偿费用,应当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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