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究竟是谁的,一场离婚妻子险些没了房
发布日期:2020-10-09 作者:张海霞律师
王女士和何先生原本是夫妻关系,在2004年登记结婚,2019年经海淀法院调解离婚。何先生和沈先生是多年的老友。
因沈先生单位有购房优惠政策,王女士与何先生在婚姻关系期间决定借用沈先生之名购买涉案房屋。经三人协商一致,沈先生于2013年6月22日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沈先生以500元的总价购买该房屋。随后在2013年的7月份沈先生与何先生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王女士和何先生实际出资70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其中600万元房屋价款(包括房款、车位及购买相关税费和一年物业费)已由王女士和何先生通过沈先生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直接交付完毕。剩余100万元为借名费用已于2013年6月22日向沈先生直接支付完毕。
合同还约定,在房屋建成后,王女士和何先生夫妻以沈先生名义直接办理入住手续,并保管相关购房合同及相应票据。在满足条件时,沈先生将房屋过户至王女士和何先生夫妻名下。
一直以来,该房屋一直由王女士和何先生夫妻共同居住。王女士和何先生夫妻离婚时由于房屋登记在沈先生名下不能分割。然而,何先生和沈先生均不承认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 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王女士搜集证据,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代收代缴收据、房产证复印件、公证书、发票、家具买卖合同、照片、录音、车位办理登记表复印件、民事开庭笔录、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辛涛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黄宇光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沈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女士和何先生名下。
二、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人是否为实际出资人并履行了相应出资、房屋是否由借名人实际控制使用、房屋买卖履行过程是否符合借名买卖习惯等要件予以考虑。
三、律师意见
本案中,王女士和何先生曾系夫妻,现已离婚。王女士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何先生和沈先生均不予认可。虽然王女士仅提供了复印件,对于该复印件法院无法认定。但根据三人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前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给沈先生的转账凭证,又支付了剩余购房款及税费,可以认定王女士和何先生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履行了相应出资义务。并且,根据何先生在房屋交付后开始购买家具并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可以认定王女士与何先生对涉案房屋实际控制使用。
因此法院可以据此认为三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法院应当认定涉案房屋为王女士和何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实际上,何先生的拒不承认借名协议的做法也是有风险的,一旦法院判决沈先生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沈先生就成为该房屋的合法的所有权人,何先生可能就要承担一分钱也拿不回来后果。为了和前妻争一半的房产,承担这么大的风险,很有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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