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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抚养孩子的贡献以及父母的帮忙有利于争取抚养权吗

发布日期:2020-09-2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离婚子女抚养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0-17结案)
秦淮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第1次诉讼与女方无法达成一致,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XX,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2019年8月9日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10月17日一审调解离婚

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家事法庭武麟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200元,探视权略;
3、车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6万元

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应诉
2、律师书写答辩思路和证据清单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本案插曲
本案律师证明了我方对于孩子抚养的贡献、资金的来源、双方家庭的条件、父母的基本情况、协助抚养孩子的基本调查情况。
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我方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附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C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分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
三、原告A每周可探视C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六上午9时将C接走,当天下午17时送回。逢寒、暑假,C可随原告A生活三分之一时间,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车牌号为苏A牌汽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该车辆项下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被告B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A支付补偿款6万元。
五、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6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2019年10月20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O-九年十月十七曰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夫妻双方离婚的,要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的话就必须要经济能力也就是抚养能力,没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法院很大可能不会支持其抚养孩子的请求。怎么证明有抚养能力。
  一、怎么证明有抚养能力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 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 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 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 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三、抚养能力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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