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为遗产对簿公堂
[案情介绍] 原告曾美莲,吉水县文峰镇土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小芳,无业。
原告曾美莲之夫、被告张小芳之子罗青华生前是吉水县公安局干警,2005年1月21日因公去世,获得死亡抚恤金等补偿费共80800元。事发后,在处理罗青华的死亡抚恤金等补偿费、罗青华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上,原、被告意见分歧大。
原告诉称,罗青华因公牺牲后,在与被告同住的日子里,被告对原告总是百般刁难,致原告无法在自己的房屋内居住,被迫搬回娘家。尤其是在对待和处理罗青华的抚恤金等补偿费及遗产、债务问题上意见不一。为此,原告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罗青华死亡抚恤金等补偿费80800元与被告平均分配,婚后共同财产抵偿债务后依法分割、继承。
被告辩称,罗青华因公牺牲后所得抚恤金等补偿费80800元,该款既不是原告夫妻的共同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它的属性是组织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二人分享。但是被告中年丧夫老年丧子,精神遭受沉重打击,又没有工作,今后无生活来源,在抚恤金等补偿费和遗产的分配上,依法应予照顾,按原告三成、被告七成分配。
[案情分析]
罗青华因公死亡而取得的抚恤金等补偿费80800元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原、被告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与死者是最亲近的人均有权分享。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是,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原告年轻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收入;被告年老体弱无偶无职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相对困难;因此在具体分配时,宜适当照顾被告的利益,对该80800元,应由原告分得其中的40%即32320元,被告分得60%即4848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原告婚后共同财产价值69256元,品除债务73600元,净债务4344元,此债务属原告曾美莲与罗青华生前共同债务,现罗青华已死亡,该债务应由原告承担。结合原、被告的具体情况,原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由原告承受为宜。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