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不到一岁的孩子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9-19 作者:庄荣华律师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我方获取一岁不到孩子抚养权、2500抚养费
【建邺离婚案件2017.12-1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
承办法官:宋玲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11-,结案时间为2017-12-1日结案
本案自立案起不到一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
三、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律师代理:1、实现了快速离婚、2、实现了较小孩子的争取抚养权,3、财产分割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泵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现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现住南京市建邺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生活并抚养,被告B自2017年12月-2018年12月每月25日之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2019年1月始直至C年满18周岁止每月25日之前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原告A的银行卡内;
三、被告B享有对婚生女C的探视权,每月2次,每次3小时,具体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四、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当庭分割完毕,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无其他纠葛,无债权、债务纠纷;
五、离婚后,原告A与被告B各自解决住房问题;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离婚其实就是从法律上结束夫妻双方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离婚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么离婚之后孩子该怎么办呢?
一、离婚了孩子怎么办
离婚的夫妻双方协商抚养,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确定抚养关系。
1、可以判决由一方扶养,由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并定期探视;
2、可以双方协商共同扶养,给予没有缺失的爱护;
3、总之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生活为前提。
二、离婚之后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怎么办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孩子,则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如果离婚的夫妻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比如说孩子的爷爷奶奶或是姥姥姥爷),但是需要支付抚养费。
当然如果有亲戚没有孩子想收养孩子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办理收养手续。
三、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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