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
发布日期:2020-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朱强与吴琴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朱强向郑正秋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4月,朱强与吴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债务作了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由朱强承担。后朱强下落不明,郑正秋多次向吴琴催索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朱强和吴琴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
【分歧】
对于吴琴是否需要共同偿还债务,离婚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琴不应偿还债务,吴琴与朱强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已作出了约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5万元属朱强、吴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朱强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吴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琴如果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系朱强个人债务,则该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朱强与吴琴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内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吴琴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朱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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