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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想要拿到孩子抚养权快速离婚若干案例

发布日期:2020-08-18    作者:庄荣华律师

女方获取孩子抚养权离婚案例一 离婚成功争得抚养权【2岁半女孩】
成功争取夫妻共同房产-栖霞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多次起诉离婚,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理本次诉讼案件,争取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房产
承办法官:虞爱娟
审理结果:
1、双方离婚;
2、抚养权归我方,男方每月支付850元;
3、夫妻共同房产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对方财产折价款【适当照顾女方】
律师点评:
双方离婚纠纷诉讼至法院后,房产所有权纠纷,抚养权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而且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在照顾,女方父母亦长期协助在家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抚养权判令给女方,一方面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另一方面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出若女方不能获取双方唯一的夫妻共同房产,那么势必给孩子今后的生活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男方现阶段无工作,给付能力必定有限,房产若判决给男方,则无法彻底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
最终法庭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律师提供的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孩子抚养权归我方所有,夫妻房产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分割的原则亦是依照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折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栖迈民初字第X号
原告A,男,1971年生,侗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B,女,1976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相识,2009年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D。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尤其2012年女儿住院期间,被告因床位房费高而不愿陪护。2013年11月,被告擅自转移原告的买断工春龄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加之被告的父母将原告打伤,导致有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3)栖迈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矛盾更大,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想回家拿取衣物及探望女儿,被告都不让原告进门,还将原告的衣物扔出家门,原告为此多次报警。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D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B辩称,原告在前次起诉离婚后到被告家中将被告的学历证明拿走,且到被告的单位吵闹,故被告同意离婚,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妇女及儿童权益。原告尚欠36万元的债务请求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A与B于2008年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取名D。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及A与B父母的相处问题,致双方产坐矛盾。自2013年11月起,A与B分居。同年11月27日,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A的离婚请求。现因夫妻感情未有改善:A再次起诉离婚。
另查明:(一)坐落于栖霞区的房屋系A、B婚后购买,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现由B与女儿及父母居住。本案审理中,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认可房屋价值110万元。
(二)A、B结婚时,B名下公积金帐户余额113272元,婚后部分提取还贷后,现有余额13608元。
(三)2013年11月26日,B名下xx银行账号存款余额X元,2014年4月18日基金赎回收入X元。前述款项中,B于2013年11月27日取现X元,期间经陆续消费、支取,至2014年4月19日B支取余额X元后注销帐户。B陈述所支取的款项均已用于生活开支,A对此持有异议。
(四)2013年9月27日,B名下xx银行账号存款余额X元,2013年10月21日提取X元,同日其中X元被转存入Bxx银行帐户。经陆续消费、支取,截止2014年9月25日帐户余额X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屋权属证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帐户明细,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A与B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婚生女D由B抚养为宜。A现无固定工作,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 经济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及本地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酌情确定A每月支付D抚养费850元。双方对子女探望问题协议不成,本院根据双方及子女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处理。双方对共有房屋均主张取得所有权,本院按照保护女方权益原则,确定房屋归B所有,B支付A房屋价值补偿款52万元。B名下xx银行存款大部分转存至xx银行帐户,不应重复分割,余额可归B所有。B辩称其名下xx银行存款已用于生活支出,无充分证据证明,亦明显超出其生活所需,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地消费水平、B的收入状况及B、D的生活所需,本院酌情认定开支情况,对所提取的100000元及销户时的余额29685元予以分割,B给付A一半即68525.5元。双方婚后住房公积金所得已提取还贷,现有余额归B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关于B提出A因购房欠E债务的问题,因A对借条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债务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本案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D由被告B抚养,被告A自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D抚养费85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于每周六或周日上午十时之后从被告B的住处接走D进行探望,并于次日上午十时之前将D送回被告B的住处;
三、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B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520000元、存款68525.5元,计588525.5元。
如果末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1137.5元(此款原告已经预缴,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应负担的部分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女方获取孩子抚养权离婚案例二 南京市栖霞区离婚案
女方成功一个月内离婚【快速调解】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与丈夫存在重大夫妻矛盾,而且男方多次在婚内恐吓女方,分居分房时间较长,双方子女较小,只要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就会歇斯底里,至此无法协议离婚,据此只能诉讼离婚全面解决纠纷,于2014年10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全程代理其离婚诉讼案件,接受委托当事人,律师于10月长假后第一时间起草离婚起诉状,及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睿法官。

2014年10月立案,2014年10月协议离婚。【历时不到一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本次双方纠纷在家庭内部处理之时,律师告知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文书证据,而具体内容最好固定到,双方的婚前婚后感情,夫妻矛盾,以及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最终夫妻感情破裂的不可调和性。
律师接案前后都将自己的诉讼心得和技巧告知当事人,并且也告知当事人珍惜诉讼调解的机会,另外当被告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必定会再次找原告进行沟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分割的比例,更为关键的是:双方均无能力持有房屋并给付对方一半财产,加之男方还非常看重自己的两个营运车辆,故本次离婚纠纷中,双方彼此都有看重的内容,就容易解决和调解,一经司法程序,男方未必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最终系统的论证谈判方式律师已经在诉前告知当事人。
此次,诉前双方接触后,我方当事人利用律师的谈判技巧很快取得了进展,双方成功快速协议离婚。而后我方至法院撤回起诉。
通过这个案例,律师再次凭借此文传达一个理念,在中国只有两种途径离婚,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如果无法协议离婚,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而很多当事人因惧怕诉讼离婚耽误时间,而不愿意及时进入诉讼程序,那么如果离婚是你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双方又无和好可能的话,眼下要做的就应当是尽早进入诉讼程序,寻求一名出色的离婚律师,为自己谋划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来完善自己的诉讼要求,这才是根本解决的关键。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满意案件结果。



附离婚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婚生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男方无须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男方可以正当行使探视权利,每个月最多只允许探视两次。
3、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经过慎重考虑,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愿意全面履行协议内容,如有违反约定之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都自愿受到本协议约束,且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双方同意房产产权先过户至女方名下,待房屋卖出后,房款利益一人一半。
4、原夫妻双方共有的车辆三辆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7万元。 双方共同存款8万元在,双方一致同意存款一人一半。
5、女方在离婚后自愿补偿男方5万元整。
6、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7、自签字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支持与往来,男女双方日后无论个体的贫富都与对方无关,夫妻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双方也无权利日后要求经济上的支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佛法如舟,渡全有缘之徒。红尘似网,误尽多情之客。芸芸众生,君在何时顿悟?花花世界,我于此刻相迎。因何落发,剪断那千丝万缕愁与烦;为甚出家,投入这万世千秋乐和欢。只须发心,人人都称菩萨;但要回头,处处可谓净土。
女方获取孩子抚养权离婚案例三 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栖霞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倩。

本案立案于2013年7月初,结案于2013年7月底,历时一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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