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中,哪些是争取抚养权的有利证据-案例分析
一旦离婚案件进入了法院诉讼程序,当事人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根据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对其代理案件的统计,离婚诉讼的诉讼费用相对偏低,大多数案件的诉讼费用都在100元以下,诉讼费用超过10000元的案件很少。
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诉讼费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 、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刘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4年-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1个月成功快速调解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分居时间长,男方前两次单独诉讼无法彻底离婚,第三次最终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全程代理此案,争取9岁女孩的抚养权也是诉讼焦点之一。
主审法官:李璇。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9日立案,2014年6月23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9岁女孩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随时探望孩子。
3、我方补偿对方13万元,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对方委托专业离婚作出最顽强的不同意离婚策略,之后在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4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子女抚养权、女方居住问题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中午12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77年日生,汉族,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B,女,1980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由原告A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放弃要求被告B给付女儿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权利。被告B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的情况下,随时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A于2014年6月28日之前一次性给予被告B补偿13万元。
四、双方今后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
律师分享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权争取有利条件
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2、工作环境;
3、收入状况;
4、居住条件;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养;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前者的情况居多,我们就以的一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37条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面的章节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里只谈论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收集哪些证据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根据我国抚养孩子的立法精神,从如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证据的收集。
(一)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无时不再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尽力将自身具备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二)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两方面:一是看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看双方的家庭成员。如果您有充分的经济实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您争取孩子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如果您的家庭里,还有身体健康的父母,他们有能力为您照顾孩子,这也是您需要向法庭说明的。像这种情况,您可以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自己经营公司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另外提供您自己父母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或让您父母出庭等。
(三)孩子的意见
如果您的孩子已满10周岁,您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另一方,您就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像这会情况家长都不希望去法院那种场合,有的就要求孩子写个书面的意见,这种情形一般对方会提出异议,认为孩子是被胁迫的;所以大部分就是主审法官单独和孩子谈谈,做成笔录入卷。
此外,还可以提供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如: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等等。
无论怎样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建议夫妻双方一定要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一定要记住,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念而影响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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