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登记后消失男方诉婚姻无效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0-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他人介绍跟女方认识一段时间后便去登记结婚,本以为是一件高兴的事,以为幸福的生活就要开始了,但谁知道在民政局领证出来后,女方便以要钱回家置办嫁妆为由一去不复还。
李淮安与张娜于2010年8月23日经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11日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当天,张娜要李淮安给其7900元回家办嫁妆,但张娜拿钱走后,再也没有回头,打电话也不接,李淮安来到张娜的娘家也找不见人,两年来杳无音信。李淮安和张娜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未生育有小孩。
2011年3月4日,李淮安到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将此案作为诈骗案立案调查。2013年2月4日,李淮安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获悉:张娜不但与其登记结婚,而且在2009年12月21日的时候便与吴秋英在外地登记结婚;在2010年3月5日又与黎如其在贵港市覃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张娜在登记结婚时向县民政局提供的身份信息,后经贵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核查无此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在该案中张娜是以虚假身份骗取结婚登记,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宣告婚姻无效的范围,故李淮安诉请宣告其与张娜的婚姻无效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驳回原告李淮安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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