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诉讼离婚,两个男孩抚养权争取规则
发布日期:2020-08-04 作者:庄荣华律师
【鼓楼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到两个男孩的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男方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双方两名子女(2个男孩)抚养权均归我方抚养,对方每年支付12000元人民币抚养费。
3、双方仅有一套房屋,位于中国境内,其中一半产权归女方,另一方面产权归两个孩子。
4、女方每年探视孩子一个月时间。
5、双方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各人债务归个人所有,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通常两个孩子的家庭一般法院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这是基本的判决倾向意见,但是本案律师结合两个孩子长期在台湾生活,户籍、语言、学校、朋友、家人、以及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众多因素来综合判决,最终说服对方,同意接受我方的调解意见,另外我方也提供了孩子优秀的学业表现的证明证书等等,均有效的触动对方的抚养决心,在过程中女方放弃抚养权也是一个非常痛苦的决定,但是看到法理、情理以及男方善待两个孩子的方方面面终于同意了我方的全面调解意见。
男方不远万里至南京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两个男孩的抚养权。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1982年生,南京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4年生,某集团总监,住台湾地区新北市。
委托代理人庄XX。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前2007年1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C,婚后于2011年5月18日又生育一子,取名D。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D随被告B共同生活,由被告抚养。自本调解书生效次年起,原告A每年7月20日之前给付两个子女抚养费12000元(两个儿子分别为每年6000元),直至C、D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每年可探望两个子女C、D一次,被告应予以配合。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为: 自2016年起每年7月20日至8月20日两个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一个月。
四、坐落于宿迁市沭阳县某室由原告A和C、D按份共有,原告A享有该房屋50%份额,C、D分别享有该房屋25%份额。
五、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B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B当庭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证据:
一、争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抚养权的归属或责任的归结较少引起争议。只是在夫妻离婚时,基于法律规定的在达成离婚的合意或判决离婚时,必须对财产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解决的情况下,夫妻间出于不同的考量,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出于亲情的考虑,希望能与孩子共同生活。
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2、工作环境;
3、收入状况;
4、居住条件;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养;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前者的情况居多,我们就以的一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37条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面的章节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里只谈论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收集哪些证据的问题。
二、抚养权确定都有什么标准
父母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指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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