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怎么走程序呢,如何打离婚官司-案例参考
发布日期:2020-08-03 作者:庄荣华律师
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
房产另行处理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建邺离婚案件2018-2-1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宋玲法官。
立案时间2017-11月29,结案时间为2018-2-1
本案自立案起二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余略。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开庭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确定了孩子抚养权、3、双方财产另行处理。
双方分居时间长,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无任何和好意向和行为,对于双方共有的房屋双方均无解决方法,被告坚持孩子面临考试不同意离婚,而我方已经坚持分居很久,离婚与否并不影响孩子考试问题,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判决离婚。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现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汉族,现住建邺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 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自行认识并恋爱,2001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名C。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经常争吵,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此次诉讼系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没有任何和好的表现,双方分居至今,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自己这么长时间没有去跟原告沟通,是因为忙于小孩和工作,因为家庭纠纷问题,好多事不便于在庭上陈述,原、被告相处少不代表没有感情,希望原告基于家庭和睦、小孩身心健康成长和学习考虑,再给自己一次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自行认识并恋爱,2001年9月2 4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名C。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6年7月2 7日判决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2017年11月29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A与被告B均表示暂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时,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以致影响夫妻关系和夫妻感情。2016年5月19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17年11月29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夫妾感情已经破裂,故关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亲生活还是随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抚养子女的前提建立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下,本案婚生子C目前随被告生活,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原、被告一致同意C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主张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原告A享有对婚生子C的探视权。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因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暂不分割,故本案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生活并抚养,原告A自2018年1月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A享有对婚生子C的探视权;
四、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帐号:xxx).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二月一日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方法——诉讼离婚需要提起几次诉讼
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第一次未被判决离婚,第二次提起诉讼也不一定会被判决离婚,主要看证据是否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庭审情况、《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多大关系。
那么离婚当事人就会问:离婚怎么这么难?我的婚姻难道永远离不了了吗?
世 界上没有离不了的婚姻,只要想离婚,离婚仅是迟早的问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要急着半年后就马上提起第二次离婚,第二次起诉前还应当继续准备离婚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且不可大意。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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