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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起诉离婚,一次诉讼能解决吗

发布日期:2020-08-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后24天快速调解离婚】
         我方获房产60%份额利益
      一次性冲抵孩子抚养费20
          重大疾病费用共同承担
      律师指导分析     
    【秦淮离婚案件2017.9.29结案】


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刘浩冬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9-5,结案时间为2017-9-29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24天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归我方,对方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
    三、房产我方享有60%的份额利益,支付对方40%的房屋折价款,并冲抵一次性抚养费
    四、双方一次性全部解决离婚问题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争取房屋所有权,争取孩子抚养费,女方才工作两个月,房屋分割比例也无法协商,但律师在一次诉讼庭审即全部解决离婚问题【本案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
     本案双方认定房屋价格200万,我方支付对方80万元房屋折价款,并冲抵20万元一次性抚养费,剩余60万元分期支付给对方。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尽量照顾到女方以及孩子的利益,让更多的财产利益能够让子女进行参与分配其实也是符合中国传统思想。
     在上半年律师也代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部分房产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调解或协议归孩子所有,满足当事人的终极目标!该律师代理项目属于律师中的稀缺资源!
     本案全程由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例也为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0104民初号
    原告:A,女,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79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C华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92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付的抚养费在房屋折价补偿款中一并处理,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
    三、现有南京市秦淮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在婚生子C读高中之前,不得出售转让该房屋;原告给予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80万元,扣除被告应付婚生子C至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20万元,实际给付被告60万元,该款原告分两笔给付,于20171010日之前给付被告20万元,于20171130日之前给付被告40万元,期间不计利息。被告在收至首笔 20万元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十五日内应搬离该房屋。
    四、除房贷外,双方均无债权债务。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私人用品归各人所有,不再分割,此后,双方无任何经济纠葛。
    五、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六、被告每月可探视婚生子C三日,具体为周六或者周日,早上接走,晚饭后送回;遇寒假,被告可将其带至己处生活十日,暑假为三十日;每年春节、中秋等重大传统节日,双方协商,原则上为双方轮流带至己处过节。
    七、C如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产生不能报销的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八、兴趣班、辅导班等教育开支,双方协商解决。
    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4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7-9-29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技巧——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过错,导致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其中一方,主要是男方,有的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甚至沾染黄、赌、毒,引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强烈不满,并以自己所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另一方挪作它用,未用于抚养子女为由不继续支付。
探视权问题发生分歧。离婚后,双方对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方式、时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各种原因和理由拒绝、阻挠、干涉另一方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从而引发矛盾,导致另一方拒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不适当。部分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高于未离婚家庭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和协议离婚达成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也有差距,被执行人以此拒付。
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
此外,还有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情况。而在当事人之间积怨颇深,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如果出现诱因致使双方对立情绪激化,案件执行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
针对当前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严峻形势,应强化教育和宣传,齐抓共管,树立良好风气,传承优良文化,摒弃陋习,共建和谐。
一是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加大对离婚人员子女抚养扶助金的投入,逐步建立完善儿童相关保障制度,解除儿童一旦家庭发生变化抚养费则无着落的后顾之忧,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建立未成年人强制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出生后即予以强制由抚养义务人对抚养费进行投保,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则自动成为投保受益人。
三是要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手段和资源,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案件的执行,以案说法,达到宣传法律的目的。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违法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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