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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想要离婚,第一次起诉能否顺利离婚-案例

发布日期:2020-08-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婚姻家事普法离婚案件第1次起诉
争取抚养权、财产、不承担债务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6-2结案)
建邺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1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调解、开庭---离婚时间:2020年6月2日

南京建邺区法院-曾牛平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支付每月2500元抚养费、对方享有探视权
3、房屋双方共同出售,我方获取120万卖房款,剩余款项归对方。【我方掌控房款】
4、车位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25万折价款
5、婚后双方共同签字的39万债务全部由对方一人承担
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抚养费如何计算
第二、房屋共同出售该如何操作卖房款、如何规避风险
第三、债务如何处理,如何让对方全部承担

本案通过一天的沟通和调解
最终各方全面达成一致,签订调解书和平分手离婚
特别说明:
卖房款为由我方支配和掌控(收款账户为我方指定账户),是最大限度能够消除我方执行风险的法律手段
双方签字的39万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为对方个人承担,若债权人另案起诉,我方享有追偿权。
至此,女方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 1 0 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B,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一致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20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子C 18周岁止。
三、原告A享有对婚生子C的探视权利。具体探视时间为:婚生子C上学期间每月两次,每次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暑假期间1 5天;寒假期间7天。被告B有协助配合义务。
四、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属于原告A与被告B共同共有。原告A与被告B一致同意出售该房屋,并确定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款收款账户为被告B指定银行账户。被告B收到该房款后,由被告B获得1 2 0万元,其中的定金2 5万元已由原告A支付给被告B,被告B最终实际获得95万元,剩余房款由被告B在收到该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A,若被告B逾期支付,被告B须加付原告A 10万元。
五、南京市建邺区地下车库负二层车位于2020年6月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由被告B配合登记到原告A名下,原告A应自该车位产权证书出件之曰起一个月内向被告B支付25万元,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A须加付被告B5万元。
六、原告A与被告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3 9万元,由原告A承担。若债权人起诉被告B承担偿还责任,被告B可向原告A追偿。
本案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牛平
二O二O年六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钱馨
书 记 员 韩雅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方法——诉讼离婚需要提起几次诉讼
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第一次未被判决离婚,第二次提起诉讼也不一定会被判决离婚,主要看证据是否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庭审情况、《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多大关系。
那么离婚当事人就会问:离婚怎么这么难?我的婚姻难道永远离不了了吗?
世 界上没有离不了的婚姻,只要想离婚,离婚仅是迟早的问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要急着半年后就马上提起第二次离婚,第二次起诉前还应当继续准备离婚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且不可大意。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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