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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后还能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20-07-27    作者:朱东阳律师

2000年出生的小张,其父亲老张与其母亲李某于2004年离婚,小张随父亲老张生活,母亲李某每月给付小张抚养费8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2018年下半年,小张被诊断为患有右骨盆小细胞恶性肿瘤,后陆续多次住院化疗,需要巨额医疗费。小张没有收入来源,也无法工作,其父亲老张也无力独自抚养,于是小张将母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李某承担其医疗费的50%,每月给付的生活费增加至500元。李某认为其已经履行了抚养小张的义务,现小张已成年,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即便目前患病,也是能够治愈的。其不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请求驳回小张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张在发现生病时尚未成年,后多次住院治疗至今,其虽已成年,是否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未经鉴定,但其目前因患病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亦属不争的事实,且明显不可归咎于其主观原因导致。故小张虽已成年,但还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遂判决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无需讨论,现实生活中,主要争议在于,父母对于“成年子女”的的抚养义务问题,经常引发争议。如对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成年子女有无抚养义务问题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规定,明确未将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纳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对于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本案中,小张在其未满18周岁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该疾病治疗期间,其不能工作,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其父母仍有抚养义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章来源于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仅限交流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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