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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起诉债务履行保证合同真实有效

发布日期:2020-07-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后债务履行保证合同(标准案例示范 ) 雨花台法院保证合同

        遭遇: 因双方婚姻感情问题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名下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 同时男方父母及父母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终债务到期对方未能偿还债务 多次沟通无果,无奈诉讼解决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主张对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6月5日判决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金融庭-费月华副院长 
        案件结果: 
        1、保证合同有效 2、我方名下各类债务近300万由对方及各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支付我方113500元律师费以及5万余元的垫付款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本案中对方提出了哪些抗辩意见?1、保证合同无效2、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不应当由对方一人承担3、从合同在前、主合同在后,因此没有法律效力4、各类债务数额无法核对 

        我方破解的小技巧:1、保证合同独立有效2、对方合同有效,双方之间约定即符合婚姻法也符合合同法、担保法3、债务数额已经由法院确定,并且有生效法律文书为证4、债务的形成和起因均是对方及对方公司在使用该资金5、对方实际也履行一段时间,后续又因故拒绝履行 
        最终一审法院全面支持我方意见,未采纳对方意见,我方全面胜诉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C,女,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 D,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E,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与被告B、C、D(以下简称D)、E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019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C、E、D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A申请撤回对F的起诉,因符合法律规定,已获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有效;2.判令各被告承担保证合同中的连带偿还责任(即各被告向原告A支付150万元各类债务款);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原告A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3500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A于2019年4月24曰的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E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号执行通知书确认的中国对外 关于四被告认为原告A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贷款并非全部用于被告D经营,由被告D、B、C承担责任有失公平的抗辩,本院认为,离婚协议已确认原告A与被告E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对外债务均用于被告D的经营,保证合同亦约定了一切对外债务由被告E一人承担,被告B、C、D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未有证据证实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有违意思自治的情形,应视为四被告自愿接受对自身权利的限制和约束。对外经贸公司的贷款合同及G的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借贷款项用途为经营,四被告也未能举证借贷款项除用于被告D的经营外还用于其他业务经营,现其仅以有失公平为由否认离婚协议及保证合同的约定,缺少证据支撑,亦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E、B、C、D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 二、 被告E就( 2019)苏执行通知书确认的F截至2019年2月20日止的执行款538421. 23元、执行费7784元计546205. 23元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依照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数据标准计算),与原告A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A如有向F归还的费用有权向被告E追偿。被告B、C、D对原告A向被告E追偿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B、C、E就( 2018)苏号生效裁判确认的:应由被告E一人偿还,原告A如有归还,有权向被告E追偿的F截至2018年10月28日止的贷款本患1929588. 71元及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曰止的利息、罚患等(依照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数据标准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E就( 2018)苏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原告A应归还G截至2019年4月10日止的借款本息97183. 84无及自2019年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依照上述调解书的主文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A如有向G归还的费用有权向被告E追偿。被告B、C、D对原告A向被告E追偿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E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银行还款57270元,被告B、C、南D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B、C、E、E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律师代理费113500元。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06元,由被告B、C、D、E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夫妻离婚一般涉及到三大块,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几乎每一块都有争议,尤其是在债务承担上。这种情况一般是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那究竟夫妻离婚债务纠纷如何处理呢? 

        一、离婚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对夫妻债务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分割。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对于另一方债权人没有索要欠款的权利。 

        以上就是对离婚债务怎么分,如何处理的简单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婚内一方借款,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还要看证据。有证据表明婚内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的,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因此,当夫妻离婚债务纠纷时,首先还是考虑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分割即可。 

        二、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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