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成功离婚-抚养费冲抵房屋折价款方案
第一次起诉如何争取成功离婚
【如何争取婚后房屋所有权标准示范律师代理案例】
如何利用长期抚养费冲抵40万元房屋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秦淮离婚案件2017.9.22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双方长期分居,女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王冬青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判决离婚;
二、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一次性支付40万元抚养费;
三、房子归我方,冲抵40万元抚养费后,我方仅支付对方10万房屋补偿款;
余略。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被告一开始人在国外难以送达,后法院通过紧密联系最终联系到男方,到庭后双方对于房屋所有权、房屋给付方式、孩子抚养费、转移隐匿财产等问题多次开庭质证处理,最终庄荣华律师争取到第一次起诉即成功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在庄荣华律师的协助下成功获取房屋,但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最终通过多轮沟通和协商,最终对方同意法庭的协商方案,即50万房屋折价款冲抵40万元抚养费,剩余我方仅支付10万,支付期限为一年,庄荣华律师提供的优质全面的法律意见和庭审意见,当事人深度配合庄荣华律师处理此案,才得以获取快速离婚的结果。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04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每月探视两次,分别是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当日下午18时,寒暑假期间,被告有权集中探视假期三分之一的时间;如果孩子在南京,由被告负责接送,如孩子在外地,由原告负责接送。如果被告身在国外,被告有权每周与婚生子视频聊天一次,时间不低于半小时;
三、原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50万元;未来除非婚生子发生重大疾病且花费巨大,否则原告及婚生子无权向被告主张抚养费。
四、第二条抚养费与第三条的房屋折价款相互折抵后,双方协商由原告于一年内支付被告10万元;如逾期支付,每半年增加5000元违约金;
五、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
以上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7-9-22
庄荣华律师分享哪种情况下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虽然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如果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对于不在祖国内地登记的婚姻,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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