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同意离婚怎么办,有什么方案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鼓楼区开庭一次调解离婚案】
2016年7月13日结案
开庭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律师沟通调解离婚
我方获取两套房屋及17岁女孩抚养权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冷战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2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13日,历时二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婚内两套房屋归我方,另外两套房屋归对方。
3、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4、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无夫妻共同债务。
5、诉讼费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但是不出意外的是被告一上来还是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的质证和辩论,才慢慢的同意庄荣华律师的意见,从而进行系统的调解离婚谈判。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且很多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口号性的答辩,在谈到最终实际的处理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同时配合拖延诉讼能够获取的利益差别与此次调解方案到底有何不同等新颖便捷高效地方式,多次为当事人实现了一别两宽的离婚终极目标,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庭审后,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本案中夫妻名下四套房屋中两套归我方所有,另外两套归对方所有,为当事人充分争取财产性利益,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均即积极争取,最终也谈判沟通同意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此调解完毕,当场拿到调解书。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现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现住本市玄武区。
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9生育一女C。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B每月1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有权归被告B所有。
四、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所有权归被告B所有。
五、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房屋所有权由A、C共同共有。
六、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房屋项下的合同权益由原告A享有,被告不得再主张该房屋的任何权益。
七、原告A于2017年5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 40万元。
八、双方名下的个人物品由各自享有,各人对外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
九、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3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6000元,原、被告各负担8000元(此款原告A已预交,被告B负担部分从上述款项中直接扣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 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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