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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0-07-23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5年-南京栖霞区离婚案
       成功争取全部房产【父母出资登记于一人名下】 
       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诉于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婚后所购房屋,男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女方要求分割其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拒绝分割,男方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利益,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被告住所地系栖霞区,故栖霞法院受理管辖。 
       承办法官:杨燕法官。 
       办案时间:2015年3月27立案,结案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诉讼周期不到一个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仅支付对方5万元补偿。 
       3、双方之间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全部解决完毕。 
       4、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法律观点,但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关于婚后购房的财产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存折、中介证明、卖家收条等等】,该点律师也大大的为当事人争取了财产性权益。 
       本案涉及外地方房屋的定价,律师也通过法庭技巧,没有让该环节进入评估程序,降低了诉讼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 
       最终律师提出全面律师代理意见,为我方在婚前、婚后房屋、债权承担方面,全面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栖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支付C自2015年5月起至C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每月1100元,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前。 
       三、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5万元,定于2015年5月24日前付清。 
       上述二、三项款项均打入原告A的中国xx银行账户。 
        四、被告B对婚生子C享有探视的权利,每月探视2次,每次2日,探视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五、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全部处理完毕。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法律知识——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父母和子女名字属于谁 
       1、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子女那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  婚后一方父母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婚房的情况不同,离婚后的处理办法也不尽一样,下面就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五种离婚后对父母买的房子的分割方法。 
       (一)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 
       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全额购买的,并且产权登记是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离婚时房产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拥有的个人财产。其实这个判定大家都应该能理解,父母为子女买房就是为了让子女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即使是婚后的财产,但是也是出资方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 
       出现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为是出资方父母将房产赠与夫妻二人的,这时房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该套房产应该是夫妻二人共同分割。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子是出资方父母婚后出资方父母买的房子只是单独赠与自己子女的,否则都将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三)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子。 
       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为孩子买房的现象十分常见,而且离婚时房产判定的争议也比较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应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来享有房子的所有权,那么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应该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来制定。 
       (四)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房子。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买的房,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该套房产则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进行分割。当然,如果双方针对房产有其他的约定,则按双方的约定来处理房产。 
       (五)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 
       如果是上述这种情况的话,一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房产则会被认定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是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较好还是提前约定好房屋的分配份额,避免日后子女离婚而造成房产分割上的纠纷。希望上述内容能帮助大家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处理好婚后房产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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