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转移给父母,离婚房产分割怎么分
离婚时因对方私下出售房屋暂不分割
离婚后宣告对方转移行为无效
房屋被成功恢复登记到原来的状态
南京秦淮区离婚律师指导离婚后财产纠纷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8-31结案)
婚姻遭遇:
女方离婚案由律师代理,在离婚过程中因涉及对方转移房屋至他人因此暂无法分割,故引发本案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追回房屋。
决心:
坚决诉讼追回财产!!!
目标:
此次诉讼就索回财产,
诉讼简要经过:
秦淮法院-尹春法官
立案时间2018-6月
结案时间2018-8-31【判决时间】
案件结果:
1、对方转移房屋行为无效
2、房屋重新恢复登记到原来状态
感受:
在诉讼过程中,对方确实也提出了父母全额出资的抗辩意见,但被律师一一仔细分析击破,最终法院未能采信对方意见,相反关于出资方面采纳我方的全面意见,本案故未认定对方父母出资一分钱。
婚姻家事问题需要专业家事律师,找到一个恰当的方式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属于转移财产的典型标准案例,既然已经成功索回房屋,下一次诉讼分割之时,我方必定坚持对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 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C,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C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D以319770元的价格将诉争房屋出售给B。诉争房屋登记在B一人名下,B称此款项并未实际支付,二被告认为此实为赠与。2017年6月29日,原告将B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于2017年8月24日撤回起诉。2017年8月18日,B与C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B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诉争房屋出售给C。同年8月21日,诉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至C名下,但C并未支付相应款项,两被告称此举实为赠与。2018年5月29日,原告与B在本院调解下离婚。
本院认为,诉争房屋原先登记在B父亲D名下,在原告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D以买卖的方式将诉争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B名下,现B称此举为赠与,但即使是赠与,因未明确是赠与给B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诉争房屋是原告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期间,约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诉争房屋转移登记至C名下,系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B名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与C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曰内将本市秦淮区室的不动产权恢复登记至被告B名下。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被告B、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律师分享离婚后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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