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离婚后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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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案例示范 )
庄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5-28结案)
变更抚养权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男方,后续双方又公证确认孩子抚养权归女方,但女方获取抚养权后又发现自己无力抚养,再交由男方连续抚养孩子多年,如今孩子面料入学,女方希望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将抚养权确认归男方,这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与受教育。但对方不予配合并提出很多无法接受的要求,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抚养权变更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年5月6日--法院通知开庭---判决时间:2020年5月28日
历时22天
南京栖霞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张璐法官
案件结果:
1、婚生子C抚养权归被告B
2、原告A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承担C的学费、培训班费用、医疗费的一半(包括收据、发票),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3、原告A每周六探视C一次,探视时间上午9时一晚上8时,由原告方自行接送,被告配合原告探视。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本案插曲:
本案被告正式答辩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同时被告提供了正式的答辩意见,希望法院判决驳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我方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本案变更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并利于孩子成长
1、离婚协议
2、公证抚养权约定
3、多分报警出警录音和对话(对方表示愿意抚养孩子但提出很多附加条件)
4、我方无法抚养孩子的一些客观情况
5、我方的单位收入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单位银行流水
本案审理、质证、发问、辩论、最后陈述完毕之后进入法庭调解阶段
庄律师配合法官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最终在多轮交换意见后,对方同意我方提出的所有要求
但又坚持希望我方能够提高抚养费,以便孩子能够获取更好的教育条件
为此我方表示,我方起诉之时就已经考试到孩子的客观情况,虽然我方每月收入不多
但是我方坚持每月生活费给少一些,但孩子的教育、培训、医疗我方均愿意凭票据承担一半费用
实际上我方可能相比其他案件当事人承担了更多的抚养费开支,也最大限度尽到母亲的责任。
至此,对方同意我方意见,不再坚持增加其他附加条件
各方全面当庭达成调解意见,抚养权成功变更。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13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C抚养权归被告B,原告A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承担C的学费、培训班费用、医疗费的一半(包括收据、发票),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二、原告A每周六探视C一次,探视时间上午9时一晚上8时,由原告方自行接送,被告配合原告探视。
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璐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莉
庄律师分享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理由:
一、变更抚养权其它正当的理由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抚养权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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