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如何确权案例分析
【建邺区第一次起诉快速离婚标准示范律师案例】
律师指导分析
成功分割婚后共同房产及存款、理财
保护了自己的婚前房屋及拆迁房屋
【2017.7.21结案】
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男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本案立案时间:2017年5月,结案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历时约2个月左右时间。
承办法官:李燕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房屋归对方,对方折价一半给我方,车辆归我方,我方折价一半给对方;
三、存款类双方一人一半;
四、成功阻止对方要求分割我方的婚前房屋以及拆迁房屋
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庄荣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同时案件效果较好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本案被告多次庭审坚持要求分割我方的婚前房屋以及婚内拆迁的房屋,庄荣华律师利用证据的技巧以及辩论的特殊律师技巧,最终成功阻止对方主张我方该部分重要的个人财产,为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案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时间不足两年,但是双方也是长期并不共同生活在一起,起诉之前被告作为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但起诉之后庄荣华律师利用自己独有的快速离婚技巧,使得女方在答辩阶段即无奈同意离婚并大肆的抨击我方的种种不是,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我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未能如愿。
很多当事人每每到要离婚的时候,总是携带着极大的痛苦问律师,我听说第一次起诉100%会离不掉,我该怎么办啊?然后该当事人就继续拖延自己的离婚纠纷,其实只要起诉离婚了,就有50%的机会能够成功,而找一个出色的专业离婚律师,则又能大大提高在第一次成功离婚的几率,其实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之时,也并不是一帆风顺,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被告要承受原告的抨击,也要承受法庭的质询,也要承受有无和好行为和意愿,更要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和子女抚养权的处理意见一并回答法庭,第一次诉讼庭审效果如何直接也决定了第二次诉讼的离婚案件的结果。
其实几乎99%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其实并不是真的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利用不同意离婚这个工具来实现自己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利益的扩大,如果精明的原告律师能够有效的发表被告不同意离婚,则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可能在第二次诉讼之中更为不利,当被告真的明白这个道理,很快就容易进入协商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状态。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公司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B,男,住建邺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房屋、存款、理财分割略。
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无债权债务纠纷
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财产分割核心技巧——夫妻财产怎么确权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婚内房产确认之诉的现状
1、婚内房产确权之诉的概念
婚内房产确权诉讼案件属于我国《物权法》颁布后所涌现出的新型案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理智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婚内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
2、婚内房产确认之诉的社会现状
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现在非常普遍的状况,夫妻感情好时,这无大碍,一旦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未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姓名的一方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小编曾经咨询过房管局对于二手房屋办理过户的相应手续,现在房屋办理登记还是仅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准,并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因此,自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特别是最高法院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夫妻共同房产隐名共有人为了保障自己权益,大量婚内确权、加名纠纷大量出现。
3、婚内房产确权之诉的司法现状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诉讼的态度不统一。很多地方性法院对于夫妻婚内提起的财产所有权确认之诉均是不予立案,甚至认为是当事人亦或是律师“没事找事”。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有。”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划归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基础不丧失的情况下,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多此一举,属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即使受理后,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支持确权也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为不支持房屋确权,具体理由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在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或不主张离婚的情况下,不支持婚内房产确权。笔者在2012年6月份代理湖南首起婚内房产确权纠纷。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需要通过诉讼进行确认,房产证上加注姓名应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另一种意见为支持房屋确权,具体理由为:《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以及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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