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002164)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索赔前进一步
发布日期:2020-07-16 作者:齐程军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宁波东力(002164)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
2020年7月14日宁波东力(002164)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0号),证监会查明宁波东力等涉嫌违法事实为: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 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8月25日,宁波东力(002164)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宁波东力(002164)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在2016年12月13日到2018年7月5之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002164),且在2018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宁波东力(002164)的受损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债务人拒绝向公司的原股东付款可以吗?
- 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
- 公司无财产偿债,股东是否担责?
- 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减资、转让、退股能否减少其补充赔偿责任
- 【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出让方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法律强制武汉黄总律师办案实录
- 最高院: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否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 最高院: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就能免除其持股期间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 最高院: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 最高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的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 分公司能有股东并享有股东知情权吗?
- 公司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未出资的股东在诉讼中出资,就公司对外债务不免责
- 首例!未实缴出资,刨根问底,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