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取得的按份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均主张产权怎么分割?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赵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分割房屋,原告分得该房屋总价款五分之二份额的对应款项;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6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建筑面积102.85平方米的房屋,原告赵健、被告赵康各分得五分之二份额,被告吴思、被告赵长峰、被告赵隆共同共有十分之一份额,被告赵阳分得十分之一份额。即原被告按份共有该房屋。现该判决已生效,但原被告未能达成具体分割协议。为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实现上述财产价值,原告诉至贵院,要求分割建筑面积102.85平方米的房屋,原告分得该房屋总价款五分之二份额相对应的款项。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按共有份额分割,或者由任一被告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被告按相应份额向原告及其他各被告支付相应价款,分割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康辩称:一、答辩人赵康与被答辩人赵健、赵阳、赵长峰、赵隆、吴思之间的房产继承纠纷一案,已经法院作出判决,根据判决书,答辩人赵康应继承被继承人赵兵位于房屋五分之二的份额,被答辩人赵健应继承房屋五分之二的份额。但赵长峰,赵隆,吴思却在没有任何合理合法依据的情况下,砸门撬锁,一直占据房屋至今,故答辩人认为应根据判决书对房屋进行变价分割,非法占据房屋的,应将房屋交给法院进行变价处置。二、答辩人赵康、被答辩人赵健与赵兵曾在2011年3月3日签订协议约定:从赵康、赵健应继承的房产中各支付2万元给李华、孙萍,李华、孙萍各得两万元。答辩人赵康、被答辩人赵健与赵兵、孙萍曾在2011年3月3日签订协议约定。因此答辩人赵康认为,上述协议确定了被继承人赵兵生前对李华、孙萍负有债务。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证据:1、判决书,证明房屋按份额分割,证明该房屋按份共有;2、房屋土地证、房照复印件,证明该房屋的位置和面积。对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康提交了证据:1、协议一份、借条一张;2、房照,土地证复印件。对被告赵康提交的证据1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赵阳提交了证据:遗嘱复印件一份,光盘一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建筑面积102.85平方米的房屋,原告赵健、被告赵康各分得五分之二份额,被告吴思、被告赵长峰、被告赵隆共同共有十分之一份额,被告赵阳分得十分之一份额。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建筑面积102.85平方米的房屋价值为600000元。
三、律师点评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共有的不动产分割方式。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建筑面积102.85平方米的房屋,已经由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分割份额。现该房屋由赵长峰、赵隆、吴思使用,故该房屋应由吴思所有,再由吴思以几方认可价值600000元,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分割份额,给付其他共有人房屋折价款。

- “人死”债不消,“父债”未必“子偿”
- 私下处置未分割遗产的行为无效
- 亲生女儿手持打印遗嘱独占母亲遗产,养女能否要求重新分配?法院这样判!
- 继承纠纷,未尽抚养义务少分财产
-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是否限于书面形式?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北京房产律师——母亲遗嘱将其房屋给己方继承,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主张按照老人遗嘱草稿继承遗产法院驳回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