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驾车致人重伤后司机秘密逃逸被害人获救脱险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20日清晨,陈某驾驶一辆东风牌货车去县城拉货,当时雾很大,公路上能见度低。当陈某驾车行使到城郊某路段,由于行使速度过快,将路边一行人李某的腿轧断,造成李某重伤。陈某由于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见四周无人,于是丢下李某架车逃跑。不久,身受重伤的李某被过路的人发现,于是将他送到医院抢救,经过抢救李某脱离危险。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其理由是: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路能见度很底的情况下超速驾驶,将李某撞成重伤。李某的重伤虽然是由于陈某的过失造成的,但陈某将李某撞成重伤后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李某有可能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其致人伤害的过失就转化为致人死亡的故意。虽然李某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但陈某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要准确把握陈某行为的定性,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关键是要界定出陈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否由致人重伤的过失转化为致人死亡的故意,如果其行为在主观上由致人重伤的过失转化为致人死亡的故意,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相反,其行为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是指行为人在构成过失犯罪之后,以过失犯罪为条件并在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上,又产生故意犯罪的心理,放任或追求新的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其特点为:一是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具备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行为人对自己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产生畏惧心理,为了逃避罪责,掩盖罪行,便放任或追求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表现出故意犯罪的心理;三是行为人构成的过失犯罪与后产生的故意犯罪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四是在过失向间接故意转化的案件中,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二是行为人放任的危害结果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否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自然也就在主观上不发生过失向故意转化的情形。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从致李某重伤的过失转化为致李某死亡的故意。其理由是:虽然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路能见度很底的情况下超速驾驶,由于过失将李某撞成重伤后驾车逃跑,放任李某有可能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但李某被过路的人及时发现,送往医院治疗而脱离危险,李某死亡的后果并没有实际发生,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在主观上不是由过失向故意转化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陈某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属于由过失向故意转化的情形,其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出于过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陈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由此,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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