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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分割比例重点思路分布揭秘-2019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20-06-30    作者:庄荣华律师
拆迁房屋后发生房改
房改后仅登记在一人名下
登记后被继承人去世的法定继承
   
(标准案例示范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0-25结案)
 
南京中院二审继承家事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房屋原先居住人、使用人、拆迁被安置人,在老人去世之前也一直由赡养照顾老人,因其他继承人起诉要求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满意定性与结构,二审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继承财产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89日立案---法院通知开庭---二审判决:20191025

南京中级法院-少年家事庭钟慧钊法官

案件结果:
   1
、重新定性房屋的归属
   2
、我方财产比一审多分78万元
   3
、余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该房屋除了法定继承人之外有无其他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分割比例该如何计算?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
、律师对本案上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
、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
、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
、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
、准备了相关成功案例以及南京中院就同类型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房屋所有权人的解决方案:
1
、我方提供证据证明了该房屋的前身系拆迁安置,而在拆迁过程中有其他被安置人一审未认定为房屋所有人;
2
、我方提供证据证明了该房屋在房改之时,由我方前去办理的房屋登记手续以及缴纳房屋购房款;
3
、我方论证了论证了结合南京中院的案例以及南京中院的指导意见,该房屋依法应当由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平分;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愿望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
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审第三人:C,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第三人:D,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CD父亲),自然情况同前。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原审第三人CD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8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获取本案房屋折价款的10%或者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该房屋系拆迁获取,拆迁安置对象为四人,并非一人,同时安置地点即本案诉争房屋地址,该房屋有第三人相应的利益份额;2.拆迁安置的房屋被E购买是事实,但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并非E一个人,而实际上是四个人,E仅仅是作为代表参与了购买,同时该房屋买卖契约也是由第三人代为签字的,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非E一人的个人财产;3.本案房屋具有历史背景因素,该房屋已经不再是原先拆迁前的房屋地址和面积,能够有室房屋使用或者居住,乃至今后存在相关参与购买房改房的机会和资格,均与第三人有着息息相关的重要牵连;4-审开庭当天,D未到庭,在没有D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也没有向DC送达就临时依照法院的要求将D和商竹生追加进来。DC对庭审没有相应的准备。一审程序上有瑕疵。D在一审提交的委托书是庭后补交的;5-审中,B认可被继承人占该房屋60%的份额,剩余部分应该由上诉人和两第三人享有,却被一审法院否认。本案诉争房屋首先来源于拆迁,拆迁协议安置的房屋就是X室,而购买的买卖契约也并非是被继承人签署的,而是由第三人C代表全家去签的,钱款也来源于C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签完买卖契约十天后E就去世了。从常理来推断十天前E也是行动不便的,E也没有能力去支付钱款,所以不能简单的从买卖契约的主体推断就是E的钱。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入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审第三人C提交《南京棉织厂职工自愿从事个体商贩经营协议书》及《联营协议书》原件,拟证明CA家庭有支付能力,X室房屋房改时相关款项都是C家庭代为支付的。经质证,上诉人A认可C的证明目的,被上诉人B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俚是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营协议书是Y厂和经贸商业总会签订的协议,与C无关,C自愿从事个体商贩经营也不代表一定能够盈利,亏损经营的情况也有很多,故无法达到C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X室房改时的购房款系CA家庭支付。
        
二审中,各方一致陈述:E1987年至去世期间,除1992年到1995年外,均与A一家共同生活居住。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审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本案是否应当发回重审;2X室房屋是否全部属于被继承人E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C参加了一审庭审,其在开庭时及庭审后均未提出异议,而D虽未参加庭审,但其在庭审后出具授权委托书对A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行为进行了追认,故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A主张本案发回重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X室房屋应属于EAC的共同家庭财产,理由如下:1. 1992年的《南京市私有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中,C的户籍虽不在Z室房屋内,但其与A作为成年家庭成员进行了登记,同时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亦载明EACD为被安置人员;2.因拆迁新增面积而需要支付的差额款系由EAC三人所在xx厂金额支付;3.根据房改政策,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承租公房的家庭,而非购买人个人。E2000年通过房改购买X室房屋时,AC作为房屋户籍内家庭成员签名确认;4.除X室房屋外,AC未再享受房改购房政策;5D无论在1992Z室房屋拆迁还是2000X室房屋进行房改时,仅系同住末成年人,故其对X室房屋不享有相关所有权权利,但其可享有居住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X室房屋全部属于E的遗产确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合Z室房屋拆迁安置情况、X室房屋房改购买情况等因素,本院确定X室房屋由EAC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即xx室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属于E遗产。考虑到X室房屋的相关权利系AC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E生前长期与A一家共同生活等因素,本院酌定由A、以及其丈夫支付B折价款780000元(5200000×15%),Y室房屋归AC所有。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9)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为: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X室房屋(建筑面积:81. 03平方米)归AC所有,A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支付B折价款7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100元,由B负担72 30元、A负担16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B负担7080元,AC负担7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O-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律师分享房屋继承纠纷解决方法:

协商解决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调解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诉讼解决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放弃继承
    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然而,一项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认为有效?
    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遗产分割后,遗产已经变成继承人的财产,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第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
    第五,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翻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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