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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

发布日期:2020-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类别,对其确立适当的司法审查限度十分必要。在审查该类案件时,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确立环境公益组织的原告主体资格,并在举证责任分配和判决方式上充分考虑其案件审理的特殊性。

案情

2013年4月12日,原告源头爱好者研究所填写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北京市环保局公开“凯比公司所属工厂自运营之日起到2013年3月为止的危险废弃物监管信息”。2013年4月16日,环保局收到上述申请,并作出登记回执。2013年5月6日,环保局作出第45号告知书,告知源头爱好者研究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市环保局未制作和获取,请向密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源头爱好者研究所不服该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45号告知书。

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凯比公司所属工厂自运营之日起到2013年3月为止的危险废弃物监管信息”。凯比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其在被告网站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年度危险废物计划产生总量、年度内单次危险废物计划转移量等相关信息。被告获取并保存了上述信息,该信息属于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的范围。而被告在第45号告知书中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概括性认定为未制作和未获取,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纠正。遂判决:一、撤销被告作出的第45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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