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多分财产离婚案件-获取存款、理财、股权和大市值房屋所有权
发布日期:2020-06-09 作者:庄荣华律师
【鼓楼区首次起诉离婚案】
争取南京大市值房屋所有权
股权折价款、分红折价款、存款理财折价款
并多分30万
获取13岁女孩抚养权-3500元抚养费
2016年10月27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依法支付35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南京大市值房屋,对方获取南京小市值房屋
4、对方给付我方折价款180万
5、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各人债务归个人
6、双方共同欠女方父亲的10万元,各自承担5万元;
7、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是双方第一次诉讼离婚,庄荣华律师在起诉之时利用诉讼技巧争取到被告同意离婚,虽然在最后一次庭审调解之时,被告再次反悔又希望不同意离婚来拖延诉讼,但最终律师和法官共同耐心的继续调解沟通,终将本案彻底在第一次诉讼之中全部解决,至此实现了原告要求离婚等各项主要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家庭的主要经济财产被被告持有和掌控,在诉讼过程中我方多次申请调查对方的银行、理财、股权、分红、车辆等主要财产范围信息,最终人民法院也非常给力的配合查到了对方持有的百万级别的股权以及几十万的分红线索,在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浮出水面后被告的压力也比较大,但是法院还在积极组织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全面进行调解。
庭后法庭由征询了孩子的意见,得知孩子愿意随女方生活,在诉讼之中我方补充提供了对方存在婚内过错等证据材料,此举也使得后续我方调解多分财产增加了理由和依据,而且孩子也愿意随女方生活,女方应对进一步多分财产。
最终我方坚持在已查明的部分多分30万,抚养费对方每月支付3500元,而对方从不同意,到勉强同意,到最终签订调解书,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4月4日生育一女C。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彼此都认为对方对自己不够关心,夫妻关系逐渐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B于本调解书生效次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抚养35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被告B所有。
五、车牌号为苏A轿车归被告B所有,该车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六、被告B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其所有。被告应分期给付原告A补偿款180万元,第一期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第二期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60万元;第三期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45万元;余款45元于2018年10月27日前给付完毕。
七、双方共同所欠债务10万元(借D10万元)由双方各负责偿还5万元。
八、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负担。
九、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再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9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2975元,由原告A和被告B各负担1148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B于本调解书生效次日将应负担款项直接给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遇事不钻牛角尖,人也舒坦,心也舒坦。每月领取活命钱,多也喜欢,少也喜欢。少荤多素日三餐,粗也香甜,细也香甜。新旧衣服不挑拣,好也御寒,赖也御寒。常与知已聊聊天,古也谈谈,今也谈谈。全家老少互慰勉,贫也相安,富也相安。共勉之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取得股权的时间而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般为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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