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婚礼,未同房;结婚彩礼、房、车、钻戒退吗? 法院:全退!
2018年,姜某,找给我,称:“与焦某某举办了婚礼后,女方一直拒绝同房;订婚期间,男方及男方家人买的房子登记到男方姜某和女方焦某某两个人下,男方买了一辆车登记到女方焦某某名下,并为焦某某每月还车贷,结婚时,为女方焦某某购买了钻戒”那么,举办婚礼,未同房;结婚彩礼、房、车、钻戒应该退还男方吗?法院判决:全退!
律师代理意见:1、本案被告焦某某婚礼后拒绝与原告姜某共同生活,一直居住在娘家;
本案原告姜某和被告焦某某于2017年6月10日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据原告姜某陈述,婚礼当天,被告焦某某即拒绝与其发生关系,三天回门后,就不愿再回来。为了让被告焦某某和原告姜某好好过日子,原告姜某父亲借钱给被告焦某某买车,并替其还车贷;买车时,焦某某在家住两天,把车开走就又不回来了(称:“不想和家人一起住”),原告又在外面租了一整年的房子,但被告焦某某一天也没住过。期间原告姜某给被告打电话、发短信都是爱答不理(被告唯独的二次微信主动给原告姜某联系,也是要原告还车贷),被告焦某某也多次向原告姜某表示:“与姜某结婚时,就没有感情,并表示不想和原告过”,且婚礼至今原告姜某和被告焦某某没有夫妻之实(有录音和微信聊天可以证实)。
2、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焦某某应返还原告全部彩礼。
《婚姻法》第三条,明令禁止:“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的第十条更明确规定: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习俗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的,本案被告焦某某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婚礼后拒绝共同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被告焦某某应返还原告全部彩礼。
本案,原告姜某与被告焦某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姜某及家人依习俗给付被告焦某某彩礼,法院判决房、车、钻戒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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