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唯一共同房屋怎么分免费方案分享
发布日期:2020-06-05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孩子房屋纠纷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8-12结案)
秦淮法院离婚案件
遭遇:
双方因感情矛盾、抚养矛盾问题、分居问题等导致感情破裂,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8月12日彻底解决离婚
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庭-伏小全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
3、房屋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83万折价款
4、车辆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2万折价款
5、房屋过户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诉讼费各半承担
本案通过一次离婚审判后双方无感情改善
由此开始进入离婚实质性审理阶段
孩子抚养、房屋所有权归属是双方唯一的争议焦点
作为专业婚姻律师针对此类情况已经有充分的法律意见准备
从口头法律意见到书面法律意见,再到庭后补充沟通
最终律师的意见基本被法庭采纳
抚养之争
绝对不是简单的经济条件衡量这一个纬度
综合的方面非常多,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将孩子抚养权的各类情况充分告知律师
让律师将自己的优势条件强化到极致,也同时也做好防范对方有利条件的抗辩准备。
婚后双方仅仅拥有唯一一套住房
该房屋的出资和来源各方均有一定的贡献和付出
最终在针锋相对的几个回合之后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各方达成调解意见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话,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探视权略。
三、财产分割结果同文中描述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70元,由原告被告各半负担。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作为南京专业一线家事律师,很多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
都非常容易转化为调解离婚或者协议离婚
因此双方之间的分歧,一旦走进法庭就会有专业法官和书记员
对于法律进行释明和解读,非常容易让一方放弃错误的坚持
最终使得双方在法律框架之内找到相互的平衡
由此找到最恰当的方式方法促进双方快速离婚、和平离婚、合理离婚
是婚姻家事律师的基本功和必修课
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离婚后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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