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出钱为父母购公房后是否有单独权继承
提问:十多年前,我父母单位进行公房改革,要求职工购买自己居住的房屋。折算他们老两口的工龄后,需要支付4.3万元房款。
我共有5个兄弟姐妹,其中一个嫁到山西了。父母钱不够,就说我们几个谁出钱以后房子就归谁,兄弟姐妹们有的说自己生活困难没那么多钱,有的说自己有房子不想再买了,最后我说服老婆出钱买下此房,购房发票一直在我手里。因父母单位规定,此房是按扣减他们工龄后的优惠价购买的,所以房本上只能写父亲的名字。
目前,我父母均已去世,在房本过户时需要5个兄弟姐妹签字同意放弃继承这套房产,但他们都不签字,称此房虽然由我支付了4.3万元,但房本是父亲的名字,而且是折算父母工龄后购买的,他们希望按市场价减去4.3万元购房款后由我们6个儿女均分继承。请问:这套公房是我出钱购买的,我能独自继承吗
解答:子女为父母出资购买房改房,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父母去世后,该子女不能单独继承为父母所购的房屋。
您父亲单位进行公房改革,允许职工购买自己居住的房屋,折算父母工龄后,需要支付4.3万元房款。所购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此房属于您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您父母去世后,在没有遗嘱和书面权属约定的情况下,您和其他5个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您为父母当年购买房改房而支付全部房款,并不当然地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购买房屋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您父母可能确实说过哪个子女出钱购房,以后房子就归哪个子女的话,但因为仅是口头表示,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或者有效遗嘱,您所支付的4.3万元房款只能作为债权处理,可在房屋价值中扣除相应的本金和适当的利息后,由您和其他5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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