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下两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
案情回顾:两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
宋某夫妇有两子一女,两个儿子成人后宋某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农村习俗“分家”另过。后宋某女儿也出嫁了。2004年,宋某立下一份遗嘱:“因女儿经常回娘家服侍父母,故决定把居住的老楼房全部赠与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但该遗嘱上没有宋某妻子的签名。2007年,宋某的老伴去世后,宋某又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将居住的老楼房分三份给自己的两子一女。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宋某和其子女的签字。
宋某去世后,宋某的小儿子将争议房屋以13.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宋某的大儿子认为按照宋某所立的遗嘱,其本人应该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其中的4.6万元遗产。在诉讼中宋某的女儿同意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宋某的小儿子所有。
法院判决:小儿子继承房产份额的7/8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宋某所立的遗嘱因为没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宋某对争议房屋仅有二分之一产权,遗嘱中处分刘某财产部分内容无效。2007年的遗嘱草稿原告、被告均无法提供,双方对草稿系谁书写陈述不一。该遗嘱系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不能证明系宋某本人打印的,应认定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该遗嘱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因此,在宋某妻子刘某去世后,宋某与二子一女各继承该房屋1/8的份额,宋某对该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继承的份额按照2004年宋某所立的遗嘱,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其女儿又转让给宋某的二儿子,故原告宋某的大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1/8的份额,被告宋某的二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7/8的份额,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款1725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这时候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呢?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次,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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